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校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四条 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所报专业不受考生专科所学专业的限制。
第五条 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有夜大、函授、脱产等学习形式,其中夜大、函授为业余学习,业余学习授课方式为集中面授和平时面授;成人脱产班为全日制脱产学习。
第六条 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年限按不同层次及学习形式一般为2-5年。夜大、函授学习年限为:专升本2.5年、高起本5年、高起专2.5年;脱产专升本学习年限为2年。夜大根据不同专业,上课地点分别在东校区、继续教育学院燕山教学部和继续教育学院昌平教学部,东校区的授课时间为每周1至2个晚上和一个双休日全天,燕山教学部的授课时间由燕山教学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昌平教学部的授课时间为双休日授课;函授面授时间由各函授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脱产专升本在西校区学习。
第七条 报考本校专升本专业的考生不需进行专业课加试。
第八条 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根据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十条 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能开班的专业予以停办,已上线考生转至其第二志愿或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调整至其他院校录取。凡注明“定向招生”或“委托培养”的专业不对社会招生,社会考生不得填报此类专业。误报“定向招生”或“委托培养”专业的上线考生转至其它志愿录取,本校不能录取者则转至其他志愿学校或调剂录取。
第十一条 按学校所属地的原则,本校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标准执行,教材费、食宿费由学生自理,业余学习的学生不安排住宿。外埠函授学生学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由当地函授站收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北京化工大学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北京化工大学纪委、监察室、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邮政编码:100029;校内办公地址:北京化工大学化纤楼204室;咨询电话:010-64415525,64439188;网址:http://www.chengren.buct.edu.cn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化工大学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